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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,阿基羅提到了電影《總鋪師》中憨人師所居住的地下隧道牆面壁畫 

(參閱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287645728040058&set=a.248310901973541.1073741828.247187372085894&type=1&ref=nf),

會讓她想起素人畫家洪通或彩虹眷村黃爺爺畫風筆觸的事情。

 

邊看圖邊跟阿基羅討論這件問題時,

也熊熊想起 碩二寫《灌籃二部 SD2》案期末報告,同樣被「畫風」拐到而寫出錯誤結論的慘事。

想說,既然「畫風」是個這個難纏的小鬼,就把昨晚的討論寫成筆記備考、也許可以減少再次被如同魔神仔的它 給拐走的機會,也向講好要一起用功到世界末日、天荒地老的夥伴們致意 ~  / w\)/

 

**************  筆記開始分隔線 **************

 

在我的心目中,

「畫風」這個東西,在著作權世界中,是個愛搗蛋又愛亂放煙霧彈的頑皮鬼。

 

先簡單地回想一下,著作權法的保障客體 /保障對象 毋庸置疑地當然是「著作」,

更精確地說,是著作人已經創作完成而已經存在於世間的「既有著作」。

 

因此,反過來說,

縱使作者已經把畫筆拿在手中、把寫稿用的鋼筆或鉛筆握在手上,

或是,已經把雙手指尖浮在電腦鍵盤或打字機上,

 

但是,

 

只要她/他仍然在腦中醞釀構思 而『尚未』將腦中的創作意念,

一筆畫下/寫下/key-in 在 畫布 / 稿紙 / Word檔 上,而以一般人得以透過感官察覺的方式表現出來時,

這就 不是「(既有)著作」,因而,也不是著作權法的保障對象。

 

 

而我們所說的特定作者的「畫風」,其實指的就是:作者的創作風格或創作特徵(style)

例如:當我們看到濃烈色彩及螺旋筆觸的繪畫方式時,我們會想到說「啊那應該是梵谷的風格」

 (← 這邊請大家留意一下,我說的是『筆觸』,而不是說 『繪畫作品』);

也就如同,看到電影《總鋪師》裡面壁畫的『筆觸』 (← 這邊請大家留意一下,我說的是『筆觸』,而不是說『壁畫作品』),我們會想到說「啊那好像洪通或彩虹眷村黃也爺的畫畫方式」;

 

而這也就是「畫風」這個小鬼,會拐到我們的那一瞬間。

 

舉例來說,

即使是「不是」井上雄彥本人的第三人,模仿井上雄彥的繪畫風格或筆觸而繪製完成的漫畫作品,只要該第三人作品「不是」延續井上雄彥『既有』著作 ( 屆至目前為止,應該有:《變色龍》、《灌籃高手 SLAM DUNK》、《REAL》、《浪人劍客》等) 的劇情、角色人物等具體表現形式而完成 者 (← 也就是所謂的『改作』/『衍生著作』/『二次著作』),

 

那麼,第三人模仿井上雄彥畫風/筆觸而完成的作品,就是一部完全嶄新的著作,而不會就井上雄彥的(既有)著作構成侵害,對於井上雄彥於其(既有)著作之著作權亦當然不構成損害,而不產生著作權侵害的問題。

 

 

按照同樣的思考方式,我們回頭來看 電影《總鋪師》壁畫:

 

依照《總鋪師》粉絲專頁的回覆,這幅壁畫是由劇組的美術人員所繪製的;

再者,從《總鋪師》壁畫著作所呈現而為一般人五感得以覺知的著作表現形式 來看,

似乎也很難看出它對彩虹眷村黃爺爺或洪通老師「既有著作」 的利用;

 

因此,至多只能說是一幅有參考或模仿 黃爺爺或洪通畫風的全新著作

也因此它並未就黃爺爺或洪通的既有著作權構成侵害

 

 

討論到了這邊,

我們可以發現,不要被『畫風』小鬼給拐走的關鍵在於:

確認第三人所完成的作品 是否有就某作者的「既有著作」構成利用 的情形存在

 

 

那麼,這邊可以再衍生出一個問題:

 

第三人模仿或運用名作家或名畫家的「寫作風格」或「畫風」,

以創作無涉於 前述名作家或名畫家之既有著作 的全新著作的創作行為,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「表徵及著名標章之禁止」規定呢?

 

在《灌籃二部 SD2》的案件中,公平交易法第20條規定之違反應該是成立的,

但是,這並 不是因為 台灣漫畫家運用了井上雄彥畫風的關係,而是因為:

 

《灌籃二部 SD2》這部漫畫在宣傳廣告、書籍包裝,乃至 該漫畫創作工作室的名稱,

都死纏爛打硬要取個 讓人不斷連想到 『灌籃高手』、『SLAM DUNK (簡稱 SD)』或『井上雄彥』等知名表徵的緣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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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kiyama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