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早起來,熊熊發現,
我回在昨天中時電子報馮光遠不幸被告的轉貼連結上更正還是錯的... 我好糟糕... OTL
於是,乾脆寫個分類筆記備忘一下這樣 (痛哭)

對於著作權法上的「嘲諷性著作/ Parody」、「Satire(暫譯為:「諷時著作」)」
以及,僅僅涉及刑事法上誹謗罪相關規定而無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「單純評論時事著作」
三者間之區別,得以下列三則事件(← 很不幸的,其中兩則事件近期均於台灣上演中),予以區別──

1. 嘲諷性著作/ Parody :
(援引原著作 且 吐槽對象為 原著作及原著作人)


經典範例為 於達文西所創作繪製的《蒙娜麗莎的微笑》肖像畫,替蒙娜麗莎肖像畫上鬍子,並以《風騷女子》作為著作題名。新作成的《風騷女子》畫作,由於其就原著作《蒙娜麗莎的微笑》,構成「反主題的處理(antithematische Behandlung; anti-theme treatment)」──亦即:針對原著作的主題及內容特徵,乃至原著作人的創作方式或風格,予以批評/痛婊/吐槽──故屬於「嘲諷性著作/Parody」。

2. 諷時著作/ Satire:
(援引原著作 且 吐槽對象 「非」原著作亦「非」原著作人)


於五都選舉期間發生的 「廖小貓‧幸福大台中KUSO案」,由廖小貓出品完成的《幸福大台中》影片即屬「諷時著作/Satire」。
「諷時著作/Satire」與前開嘲諷性著作的區別在於:「諷時著作」對於原著作及原著作人並未構成「反主題的處理」。
以廖小貓案為例,自其改作完成的《幸福大台中》著作以觀,該著作之主旨並非在於 批評原著作《Hu's Girl》內「招募強哥輔選志工、創造幸福大台中」主題,或是 批評原著作人(← 即:影片拍攝者)之創作方式或創作風格,而不具備「反主題性」;
廖小貓之《幸福大台中》著作,僅係藉由改作原著作《Hu's Girl》影片,以達到「抨擊/吐槽台中市治安敗壞、酒店林立」等社會現況,以評論、嘲諷台中市政之目的(← 此為廖小貓著作之著作主旨)── 亦即:其係藉由就原著作之利用而批評/吐槽第三方。

3. 單純評論時事著作:
(原創著作 且 婊到政客時人等等等)


馮光遠於去年3月「給我報報」專欄,就薇閣立委攀附消費廢死爭議,以挽救其即將領便當的政治生命 的諷刺漫畫著作,即為此類型。
馮光遠之「薇閣立委」漫畫著作,係其所原創發想而繪製完成,並非援引或改作既有著作而產生;從而,「薇閣立委」漫畫著作自然不會就任何既存著作之著作權(含: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)構成侵害、也不會婊到任何既存著作之著作人的創作風格或方式。
「薇閣立委」漫畫著作,在台灣現行著作權法上,是不會構成任何著作權侵害問題的,但是它實在婊得太台肯、太實在,很容易讓特定政客時人等等等就自己去對號入座、見笑轉生氣,所以很容易會產生刑事法上的誹謗罪相關爭議 這樣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kiyama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