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週跟熊伯的瞇挺,
距離那場,讓我在進行中途就一直想要跳窗落跑的大綱口試,
已經是一個多月的事了 ──

在這次瞇挺前的這段期間內,
大概是選了這個題目以來,情緒最惡劣的一段時間,
雖然持續有進度累積,但是一邊翻譯、撰寫的過程中,
還是會不斷質疑自己的能力,是不是真的會如同 口委所提醒的,
到後來反而消化不了這個主題所牽涉的相關問題,
寫出一本毫無助益、只是字數很多、虛到爆炸的論文來;
然後,這場瞇挺也是約得超緊湊刺激,
週一下午才搭車到台北車站、準備轉捷運去學校圖書館值班時,
猛然接到熊伯電話,說不如明天就來討論 ──

站在佳佳唱片行前面,
俺有點不知道是要當場哀嚎還是大聲歡呼。
想要哀嚎,是因為隔天下午就要瞇挺實在太刺激;
想要歡呼,是因為 實在不知道光是理論沿革就可以寫得跟大戰一樣的狀況
(大家沿革的部分都寫很快啊 囧),到底正不正常,
而這種看到鬼的狀況,終於可以去跟指導諮商一下 這樣;
然而,由於莫名其妙的意外,
拎北整個值班晚上,都在弄色情著作問題,
而不是隔天要瞇挺的論文的東西… OTL

結果,隔天瞇挺的狀況,卻出乎意料之外、進行得超開心,
而瞇挺當天討論到的問題,週三在所辦遇到凃小花和凰汀姐時,
又形同第二次瞇挺一樣,再討論釐清了一遍,
總之,是出乎意料之外,獲益良多的一個禮拜 XD


如前所述,由於瞇挺約得很趕的緣故,
熊伯還來不及把進度內容看完,於是要我直接說 目前覺得困難的部分是什麼,
我提出寫到介紹一元論及二元論沿革發展段落時,格外苦手,
覺得這兩者根本是一樣的東西 的疑問,
然後,發現自己對於一元論及二元論在認識上的錯誤印象,
而隔天在所辦和凃小花、凰汀姐討論後,
發現這樣的錯誤印象,似乎存在於不少修過著作權法同學的腦海中……

那就是,

二元論並不是從英美法系那邊長出來的 囧囧囧囧囧rz

二元論和一元論同樣系出於歐陸法系國家,
它發展成為一則理論並於學界、實務界冒出頭角的時間,稍晚於一元論,

因而,準確一點地說:

二元論是對於存在於前的一元論,予以修正而產生的一則理論,
它並非是與一元論全然不同的一則理論;
而對於一元論予以修正的這點(性質/特徵),
則是為什麼會讓人覺得 它與一元論,二者在對於著作權權利移轉方式的詮釋或理解

──例如:
一元論中將產生源出於著作人人格之著作權,
理解區分為「母權」與「子權」,以及,
二元論中就著作財產權區分為「著作利用權 Verwertungsrecht」
及「著作用益權Werknutzungsrecht」,
先後二則理論,均就其下權利間理解為近似/如同
所有權及可設定負擔之用益權間之關係──

會如此相似、相似到拎北一直覺得是自己在鬼打牆的緣故 囧rz


而會產生 二元論是產生於英美法系國家 這則誤解的緣故,
和凃小花及凰汀姐討論後,我想:

一部分是因為,
二元論及英美法系的版權概念,
對於著作人就自己著作得以享有的利益,
區分為經濟面向利益及人格面向利益,予以理解的方式,有部分相似

── 之所以說是「部分相似」,
是因為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發展,
係奠基於「出版人權利」──即「版權」──這項概念而來,

因而,其認為「是」著作權內容的東西,
僅僅有 與歐陸法系著作權概念下之「著作財產權」所包攝內容
(例如:重製、出版、演出 等) 相仿,
而就作品為經濟上收益而予以利用的種種權利者;
然而,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概念,

原本
──直到伯恩公約產生以後,而出現劉孔中氏於其論文內所述的「半推半就」情形──
不包括 / 沒有 歐陸著作權概念下的「著作人格權」,
他們將相當於歐陸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項目,歸類屬於一般私法所保障的人格權,
而以民法上的誹謗、隱私侵害等等規定,去規範、保障的;

簡言之,英美法系所產生源出的著作權概念,
最初──先粗略的說是 伯恩公約以前──是
只有 (相當於歐陸法系著作權概念之) 「著作財產權」者。

另一部分的原因,則大概是
翻譯用語及行文介紹之考量 的緣故了 (以下屬推論)──

如同前述,「著作財產權」及「著作人格權」這二項用語,
精確而言,是產生於歐陸法系的著作權概念,
並且,原本──伯恩公約及後來那堆萬惡公約出現前──
亦僅僅適用於歐陸法系區域內,
反面而論,在英美法系的 版權 / 著作權概念內,
原本──同前句──並沒有將 版權/著作權 區分為「著作財產權」及「著作人格權」二者的分類方式,亦不存在該二用語的


然而,
由於台灣的著作權法規定,既採納了二元論見解,
亦使用了「著作財產權」及「著作人格權」二項用語,
國內學者於撰寫教科書時,於行文論述、說明的考量上,
大多一開頭即以區分、使用該用語,
而一路寫至歐陸、英美法系發展介紹時,亦繼續使用該二用語敘述、說明,
所以,學生或讀者一路讀來,
大概就有種 「著作財產權」及「著作人格權」二者,
一開始就存在的,並且,是不分歐陸或英美法系區域
均共同採納、使用的分類及用語 的印象,
進而──如果學生或讀者,都像俺這樣粗心大意地讀過去的話──
就形成 前述之「二元論是產生於英美法系國家」的誤解印象了吧? (揍)

週二瞇挺結束、釐清前述誤解以後,
這幾天一直想起,大學四年級時,首都大學與國家大學合辦的法理學研討會中,
江玉林老師以 我國法律上用語的統整(定義及翻譯後名稱上之整合) 為主題,
所發表的那篇報告,
當時學業不精、思慮淺薄地以為,那只是一份用來騙點數、題材無趣的報告,
如今,才體會到 對於用語的翻譯、運用,
確實會影響到個人對於特定概念,能否準確掌握、理解 這件事情,
於是,又想起 司馬遼太郎於《宛如飛翔》一書中,
描寫到盧梭《民約論》最初傳入日本時,《民約論》內的諸多用語,
於當時東亞諸國文化圈內均尚未有能夠與之完全對應的詞彙
──例如: 法語及英語內的“Concept”,往後被譯為「概念」的這個詞彙,
即是於當時東亞諸國的既有語彙內,尚無法找到對應詞的一個例子──,
日本翻譯者於翻譯時甚費心思、試圖建構新詞彙的情節……

想到這裡,
同樣是身為繼受法國家的我國,
能夠再努力、追趕、發展的地方,確實還有很多;
而如同天天都在瞇挺的這一整週,也確實過得開心、獲益良多,
這邊要好好謝謝熊伯、rot、凃小花與凰汀姐 (← 依時間順序) 。




又:
文章標題好難下,
既然CD剛好放到 久石讓為NHK《坂の上の雲 / 坂上之雲》
所作的這首《旅立ち / 啟程》,就先借用來作標題了。(喂!)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kiyama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