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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从今天起,做一个低俗的人
劈腿翻墙 周游世界
从今天起,污染粮食和蔬菜
我有一个房子 面向大海 却被强拆」
─ From: 韓寒‧〈从今天起,做一个低俗的人〉
(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701280b0100gnj4.html
)

「著作權法係以所有著作物(作)為其保護對象。
不論其文藝或學術評價是如何的低下,
抑或其表現出何等的反社會思想或反社會情感,
該著作物仍(應)受有著作權法之保護。
此乃為排除依據國家權力以判別何者為是、何者為非之專橫,
而就著作權法應予之定位。」
─ From: 松田政行‧《同一性保持権の研究》,頁4




本文開始前,先來提醒一下:

這篇純粹是一篇妄想而且很糟糕的筆記 囧rz
內文所擬之案例,到目前為止都還沒聽說有發生,
不過,以後會不會發生這款歹誌就科科科~的給它很難說了~ 科科~

(標題名引用自:有川浩‧《圖書館危機》,章節名〈圖書館之何為 ─稻嶺勇退─ 〉。)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就在Google揚言撤出中國的態度轉為曖昧,
而且,四十大盜創辦人又在某論壇上說出:

「順應中國、就是順應世界」

這種讓拎北覺得,
不如馬上就讓這個律師在路上隨便走走也會失蹤、
國民會被困在外國機場不給回國的世界毀滅、
砍掉重練一個新世界算了 的靠北話,
整個靠北到不行
的今天,

在王丹老師的臉書頁面
(http://www.facebook.com/home.php?#/pages/wang-dan-wang-zhan-Wang-Dans-Page/105759983026?v=wall&ref=mf)上,
瞄到一篇網友轉貼
中國部落格異議寫手‧韓寒「從今天起,做一個低俗的人」
文章網址的留言,
而就該留言的迴響中,有另一位網友表示,
該篇文章的連結已無法連上,疑似已被刪除,
希望原po能夠轉貼上韓寒整篇文章原文;

然後,又想起了
王丹已開始籌組網路工作團隊 這件事,
而該網路工作團隊中,其中一小組所負責的工作,
即是將中國國內網民通常會因萬里長城防火牆之阻擋、
或是,國內關鍵字檢閱刪除而無法閱讀瀏覽到的言論訊息
──可能是連結網址,也可能是整篇文章──,
由中國境外網友連結進入中國境內網站、討論版,
予以散佈、貼上,而每當文章又被撤下或刪除時,
亦由同一組成員再予接力貼上 這樣──


那麼、來假設一個狀況:

中國部落格異議寫手‧LHP,
在其於中國境內四十大盜網站所註冊之部落格空間,
撰寫、發表評析時論、幹譙政府的文章,
每每均因違反該國網路內容審查相關規定,
而均於其文章發表後不久,即慘遭網路管理人員刪除撤下;

某日,遠在海峽彼端台灣國,
為王丹老師網路工作團隊、到處貼文組義工之一的 阿宅A,
因緣際會之下,在彼岸政權網管尚未痛下殺手、砍文的時刻,
讀到了 LHP 所撰寫的時論評析文章,
因而迅速按下滑鼠右鍵、複製整篇文章,
並將該複製文章予以重新排版、整理、標上粗體劃重點後,
將之散佈、貼文於中國國內百○、新○、四十大盜等
大型網站留言板上,與廣大網民共同分享之


這樣 (攤手)。


然後,很不幸(?)的是,
不管是 台灣的著作權法規定,
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著作權法規定,
二者均有將

重製權(例如:大家常常不小心就做了的按滑鼠右鍵複製、貼上)、
改作權(例如:空知老師本來就沒有要把阿銀和十四郎送作堆,
那我們就不可以亂起鬨給它亂畫、亂小說成一對CP 這樣),
以及,
同一性保持權
(例如:讓北斗神拳中的角色們,去演出戀愛手札遊戲劇情這樣;
而這項著作人權利爭議,常常會和改作權的問題一起發生)

劃歸為著作人──例如:假設案例中的 LHP──所享有,
他人在未經著作人的許可、授權下,
任意複製、刪改或改變其作品的版面、章節順序,
則均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。
(參閱:台灣著作權法第22、28及17條,
以及,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第3、4及14款)

因此,阿宅A於假設案例中,
所做的行為通通都中獎、違反兩國的著作權法了。

然而,
後極權國家內的異議份子們,
對於能夠將自己的想法、報導傳達出去,
並且,能夠讓這些資訊突圍穿過防火牆,
而流通至國內其他個人的手中、眼中 這件事,
大多是感到開心、樂意的,
因而,身為文章著作人的LHP本人,
對於阿宅A的重新排版再轉載、再散布的行為,
應該是不會提出前開侵害著作權訴訟的;

但是,再假設一個狀況:

如果 部落格異議寫手‧LHP,
某天走在路上被公安請去喝茶、政府說他失蹤找沒路回家,
實際上是遭置於國家特務的掌控壓力下,
進而在威權壓力下,被逼迫著向
為中國境外民運或維權人士所發起團體、擔任義工工作的阿宅A,
提起前開侵害著作權訴訟時,

阿宅A和她/他所屬的王丹老師網路工作團隊又該怎麼辦呢!? 囧rz

把兩國著作權法法條run過一遍後,
拎北還是只能很哀傷地給它再打一遍 囧rz 啊啊啊啊啊~~~

台灣著作權法這邊,
阿宅A很明顯地不能適用第51條的「供個人目的使用」
來阻卻前述行為的違法,
而與台灣第51條規定內涵相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,
阿宅A當然也不能主張……


下午想到這邊時,
剛好又翻到松田政行氏於論文序章所寫的那段話,
尤其是

「…此乃為排除依據國家權力以判別何者為是、何者為非之專橫,
而就著作權法應予之定位。」


這句;

而台灣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第1條條文,
均明白揭示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之一,
即在於 促進文化/有益於精神文明 之發展,

如果要能夠促進一個社群的文化或精神文明的持續發展、存在,
那麼,允許不同類型文化/生活方式並立存在,
而能夠彼此交會、辯論,
應該是比以一個單一絕對的價值觀念
──可能是國家權力強加、也可能是社會多數勢力──
來凌駕、決定該社群的所謂的文化,是更有效的方式。

於是、很粗淺地想說,
於台灣著作權法的話,
可能可以將上述就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內容的闡釋,
也套用於衡量阿宅A是否合於台灣法第65條第2項各款基準,
而能依據第65條主張阿宅A是合理使用LHP語文著作 這樣;
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話,
由於該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像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,
可能就要放大絕、直接搬出第1條立法目的,
來檢視阿宅A的重製、改作及同一性保持權侵害行為,
雖然於形式上是構成該國著作權法之違犯,
然而,該形式上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,
明明於實質上就能產生促進該國文化/有益精神文明之目的,
來……衝衝看這樣…… OTL(痛揍)


再不然、唯一能用的解套方式,
就是在假設案例那邊,再加上一段前提:

LHP已於其部落格,
標記「創用CC / Creative Commons」授權條款,
而其選擇之CC授權條款類型,僅為:

「姓名標示 / Attribution by」

這樣,才能幫阿宅A解套了啊啊啊啊啊~ OTL

哦!阿母!俺好遜…… 囧囧囧r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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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kiyama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