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人權促進會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,以及
國際特赦組織(AI)台灣總會,針對日前警方濫行取締、執法不當──

例如說啊~:

高速公路上"逼車"開道、說要把人家抓去關一輩子...etc,

更神奇、更猛的,還有
前天上揚唱片行強制關店案,

棍!! 俺都不知道現在取締著作權法第26條‧公開演出權有到這麼嚴!?
而且,若依照智財局函釋跟之前高雄地院刑事庭就公開演出的判斷標準,
上揚唱片明明就該屬"合理使用"範圍,
那到底你北投分局和便衣,是依照店家違反哪條規定去辦店家的!?──

三會團體,於昨日(11/5)聯合發起以下聲明:

「抗議馬政府向中國人權低標看齊」─ 台灣公民社會聯合聲明

2005年第一次連胡會時,人權團體即要求國民黨:
「政權可以失落,人權不可以失落。」
應該要向中國政府強烈要求釋放政治犯,及改善人權狀況。
2008年,馬政府上台後,強調與中國的對等交流,
然而,所謂的「對等」,竟是降低台灣的人權法治標準,來迎合中國。
近日,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,國民黨政府正是以中國的人權標準,來對待台灣的抗議民眾。

列舉馬政府種種降低人權標準的粗暴作法諸如:

淨空高速公路車道,連媒體隨行車輛,都遭到警察以「逼車」方式強行要求離開;
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;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「台灣不是中國的」;
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;民眾想要施放印有「黑心」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;
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「雪山獅子旗」,被以「違反集會遊行法」的理由,
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.........

大法官曾表示:
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,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,
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,俾其實現自我、溝通意見、追求真理
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。」

因此警察在執行勤務時,
不僅有義務對表達意見的人民給予適當保護,更應該協助人民行使表達意見之自由。
然而,台灣警察在面對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時,卻常是橫加阻擋和壓制。
特別是這段期間警方密集地超越了勤務執行的界線及比例原則,
嚴重妨害了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。

這些活生生的人權侵犯實例,無疑對台灣政府自我標謗為「民主自由國家」是最大的諷刺。

除了強烈譴責警察執法過當的行為,
台灣人權促進會嚴正發起民間社團連署,要求:

一、馬總統應該為其出賣三十年台灣人權法治成果、附和獨裁國家,向全國人民公開道歉。

二、警政署長王卓鈞、國安局長蔡朝明,應立刻下台。

三、號召成立義務人權律師團,接受民眾舉報人權侵害個案,做為進一步向國家提出集體控訴的基礎。

四、呼籲在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同仁們,維護憲法價值是每一個執法者的天職,
盲目聽從上級的違法違憲指令,將構成犯罪行為。勿淪為箝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打手。

五、呼籲立法院立即修正「集會遊行法」。


發起團體:
台灣人權促進會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、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

連署團體:
台北律師公會、台灣勞工陣線、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、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、
推動集遊惡法修法聯盟、台灣環保聯盟、公民監督國會聯盟、核四公投促進會、青年95勞動聯盟、
台灣綠黨、台灣師大人文學社(持續連署中)

參與連署頁面
(http://www.jrf.org.tw/newjrf/RTE/myform_detail.asp?id=230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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